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框架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则的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一旦您选择“同意”或“下一步”,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规则等的约束。
        您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时,象舞广告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有权依照您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采取限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等措施,并有权追究您相关责任。
        
        甲方:是指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向用户宣传、推广产品、服务的主体,本协议中也指您。甲方包括了广告主、代理商。
        乙方:是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您可以按照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渠道将广告展示在相应的媒体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服务及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发布要求
        1.甲方下订单后,须在订单有效期内完成合同签署、付款,否则订单将自动失效,广告资源释放。
        2.甲方自行负责制作并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内容及其他广告发布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主体身份证明,广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应的资质证明,其他有关广告产品/服务所需的各项审批文件和备案文件等,如涉及明星代言的,应当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乙方有权进行审查。原则上,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或本协议项下广告首次发布前( 15 )日(以先到的日期为准)向乙方提交广告发布内容与相关资料。
        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广告发布内容提供修改建议,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重新向乙方提交,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4.如甲方不能按时提供上述内容、文件材料,或提供的内容、文件材料不齐全、或甲方提供的广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不符合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要求,导致广告迟延发布或不能发布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已告知甲方的广告不符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频道播出要求,不能进行投放,甲方仍坚持签版本合同造成未能成功投放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的规定。对于广告内容可能引发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在甲方注册为象舞平台用户过程中已经同意、知悉并接受。该文件作为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销售合同的附件,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1.本协议项下广告款按照“播前付款”的原则执行。如因甲方未按时付款,所有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迟延发布、未能发布的损失等)均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广告款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具体按照《线上订单付款计划》执行,《线上订单付款计划》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严格按照线上订单付款计划规定的时间、金额付款。
        第四条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广告款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应付款额的( 10 )%支付给乙方作为延迟履行金。甲方知悉,甲方迟延支付广告款的,乙方有权暂停广告服务及广告发布,因此导致甲方及广告主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以上广告款,甲方将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甲方须按照上述条款将款项汇入以下账号: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开户名称: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944393810808
        以上广告款,原则上由甲方向乙方进行付款,如由第三方(如广告主)实际代替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付款,则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该第三方同意支付广告款的确认/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且在该等情况下,甲方对本协议项下广告款支付义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发票信息
        1.甲方须在广告发布前支付广告款,即"先付款、后发布"。甲方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广告款。双方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开具发票,发票面额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现金总额。
        3.发票不可重复开具,因甲方递交材料错误造成的发票抬头、邮寄地址等信息错误,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4.甲方申请被审核通过后,乙方将在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完成发票开具;相关发票按照平台填写的地址送达至甲方,即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发票开具义务。
        5.乙方仅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乙方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开具发票。
        第六条 广告有效发布的数据证明为:电视广告的投放次数、时间等数据,新媒体广告的投放时间、点击量数据等与使用象舞平台服务有关的任何数据均以象舞平台后台统计数据为准。
        第七条 若甲方需要第三方出具的广告有效发布监测/数据证明,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并与乙方就第三方监测机构的选定进行协商,由一致确认同意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证明。该第三方监测/数据证明由( 甲 )方购买并自行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维护市场秩序,甲方应当在经营过程中自觉抵制和纠正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1)擅自向客户承诺以非正常折扣销售象舞广告资源;
        (2)擅自向客户承诺增加广告资源;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送审广告素材或办理其他广告相关业务时,甲方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明,不得伪造他人签字、盖章或提供虚假资料。
        3.如甲方为广告主的代理商,甲方应对广告主尽到勤勉服务和督促义务,确保广告主的广告投放行为不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甲方对其向乙方提交的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广告的发布,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广告播出平台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资料及广告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决定是否审核通过。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审核仅为形式审核且该审核为乙方的权利而非义务,乙方审核不代表乙方有义务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任何承诺或担保。乙方行使审核的权利及审核确认并不表示减轻甲方对经营资质、广告产品/服务、广告内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不利后果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有权根据单方运营安排随时调整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特定服务、对某项服务进行升级、调整某项服务的功能或整合某些服务等。如乙方的上述调整或终止已经实质性的影响本协议项下广告发布内容的履行,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
        3.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由此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等一概由甲方自行负责,若因此给甲方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数据清空、投放计划未能完成、剩余预付款作为违约金而归象舞平台所有等)的,甲方应自行承担;造成乙方或他人损失的,甲方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广告发布的市场效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并付款后,甲方应及时确认广告发布内容,并自行在平台签订版本合同;因甲方原因未及时签订版本合同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广告发布前( 8 )日,版本合同进入锁定状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再修改、变更版本合同;因频道或节目特殊情况另有规定需提前锁定版本合同的,甲方应遵守相关规定。
        本协议中的“版本合同”是指广告素材与广告资源之间的排期签订。在广告播出前,将审核通过的广告素材,按照投放排期需要,自主签入广告资源排期中,并提交版本合同,完成签订。
        第十一条 有关广告退订、错漏播事宜:其中广告错漏播事宜原则上按照“只补播不退款”执行,具体退订、错漏播事宜均按照《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资源退订及错漏播处理办法》执行,《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资源退订及错漏播处理办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确认对此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第十二条 甲方充分知悉并理解,电视平台播出计划存在因临时播出计划变动造成的广告漂移或暂停(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新闻事件、重大活动报道造成的常规播出计划的延后、中断等),该等情况属于电视行业的规律和特点。对于上述情况发生导致的广告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时间点发布,不视为乙方违约。如出现广告发布暂停,乙方安排补播。
        第十三条 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独立自主制定或调整各类返点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返点政策的种类、计算、适用、发放、罚没规则等),具体返点政策的制定及调整以乙方通知内容为准,且各方据此执行。返点政策一经通知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甲方应当予以遵守。
        第十四条 若甲方逾期付款或有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返点政策的执行或依照返点政策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收回已经发放的返点(如甲方已经以现金形式领取该等返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该部分现金)。
        第十五条 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并向甲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资料及技术等信息,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如有违反致乙方受到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双方应保证本方雇员遵守本条约定之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接受对方提供之保密信息前已拥有或者知悉该等信息;
        2.一方提供之保密信息已公开成为公众领域可以获取之信息;
        3.根据保密信息提供一方之书面授权由另一方向第三方披露;
        4.根据适用之法律、法规规定而披露保密信息。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乙方有权立即单方暂定、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甲方注销、破产、解散等。
        3.服务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约或任意一方依约终止协议。
        4.因不可抗力影响,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已无履行的必要。
        5.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本协议自然终止;
        6.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或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乙方可以随时中止服务,或中止其中的一部分。这种对服务的中止不应影响到甲方根据协议规定进行付款的义务。
        7.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和广告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播出平台的要求(见《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的。
        第十九条 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料虚假或与注册时信息不一致又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所有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发现或收到举报甲方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广告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暂停广告发布、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代理的广告主或广告产品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负面清单/公示/公告的,乙方有权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解除本协议。
        如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应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而中止协议或改变协议的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地,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由甲方通过其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账户线上提交的书面文件,亦作为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或附件。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下无正文)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象舞广告营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