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用户协议


        欢迎您使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及相关服务。
        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用户协议》(“本协议”)及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相关协议和规则。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则等的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一旦您选择“同意”或“下一步”并完成注册流程,或您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规则等的约束。
        您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时,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有权依照您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采取限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等措施,并有权追究您相关责任。
        
        一、定义
        除非客户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指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所有或运营能为您提供电视广告采购、新媒体广告采购、(IPTV、户外、广播)营销推广、费用统计、数据查询、素材管理、创意库等服务的广告营销平台。客户可以按照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渠道将广告展示在相应的媒体中。总台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提供的服务统称总台广告服务。
        1.2 客户:是指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向用户宣传、推广产品、服务的主体,本协议中也指您。客户包括了广告主、代理商、代理人。
        1.3 广告:指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或依法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有权用于宣传其品牌或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音频、表格、数据及落地页等。
        1.4 落地页:指广告所指向的内容,即用户点击广告后跳转到的首个页面。
        1.5 广告费:指客户使用总台广告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广告费的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大屏刊例价和CPD(按天计费)等,具体以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为准。
        1.6 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指您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审核规则、广告审核规则、违约责任条款等及将来可能由总台及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不时发布的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相关的协议、规则、规范等。相关内容将以网站公告、站内信通知等多种形式呈现,请您应重点关注并遵守(客户选择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接受上述不时发布的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相关的协议、规则、规范等)。
        1.7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等。
        
        二、账号与密码安全
        2.1 客户应使用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单独注册的账号登录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服务。
        2.2 客户在账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以及违背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的行为。客户理解并承诺,客户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用户说明等注册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中不得包含违法和不良信息,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用他人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姓名、企业名称、字号、头像、昵称、艺名等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方式)开通账号,不得实施恶意频繁注册或批量注册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号等扰乱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正常运营的行为。
        2.3 客户可以自行管理自己的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也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代理商)管理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如果客户委托第三方管理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应当自行评估和订立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且客户应当向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出具客户委托第三方的有权授权文件。因客户与委托的第三方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客户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客户承诺并保证,任何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实施的操作和行为,均视为客户个人的操作,客户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4 总台特别提醒客户谨慎使用并妥善保管您的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号和密码。当客户使用完毕后,请确保安全退出。客户同意因保管不善导致盗号或密码失窃等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5您确认,在您开始账号注册程序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服务前,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三、服务规则
        3.1 总台有权根据自身运营情况或法律法规的要求等随时调整、修改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准入类型、资质审核标准、广告设计标准、广告审核规范、行业准入类别、返点政策,以及对特定行业、情况收取或免除一定金额或比例的保证金等。客户理解并同意:
        (1)总台有权自行或通过象舞广告营销平台以站内消息、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客户通知更新后的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
        (2)经调整、修改的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自通知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客户应当遵守调整后的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
        (3)如客户不同意上述调整、修改,应立即停止使用总台广告服务。
        (4)客户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总台广告服务的行为,视为客户认可并接受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相关规则。
        3.2 客户应依照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文件均需加盖当事人的公章或签字),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等。
        (2)客户完整、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如邮箱、电话、地址等。
        (3)其他必要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授权文件、广告审查表、特殊广告产品的审批许可文件、广告代言证明文件(涉及明星代言的情况)等。
        若上述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平台或依照总台平台规则进行修改及更新。
        3.3 客户确认接受并遵守本协议,自愿向总台申请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总台不对客户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后的效果、销售量等作任何承诺。
        3.4 由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包含直客、代理公司、代理人、承包等多种单项服务,使用具体产品、服务内容前,客户应按照单项服务网页界面提示流程开通多个单项服务并遵守单项服务的服务协议或规则。总台有权不时地增加、减少或改动单项服务的页面设置、服务内容等。一旦客户开始使用单项服务,视为客户理解并接受有关单项服务的协议或规则的约束。
        3.5 客户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设置广告服务需求或与总台签署广告执行单时,客户需理解因业务需要可能发生媒体的改版、升级。如有此情形发生,双方友好协商以尽量减少改版升级对广告发布的影响。若出现错播、漏播情况,或若因改版或广告资源变更造成客户广告未能按期发布,总台应向客户补偿同等价值的广告资源用于补充发布广告。除此之外,总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植入资源特别约定
        (1)如广告资源涉及总台栏目植入资源的,栏目组负责制作相关植入资源,植入资源中将体现客户相应权益(具体权益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投放期满总台有权将上述植入资源下线或替换。客户知悉并确认:若出现播放排期调整等不可控因素,非因总台原因或总台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植入资源的栏目排播调整、无法播放等任何客户投放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况,以上不视为总台违约,总台无需向客户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等违约责任承担。
        (2)植入资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数、演员、时长等)客户可提供建议,最终以总台确认为准。
        (3)植入资源的全部知识产权归总台所有,未经总台书面同意,客户不可以任何形式在其他推广、投放渠道使用该植入资源或将该植入资源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应就因此导致的总台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7 客户应自行备份存储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中的图片、视频、音频、文字、表格、图表、数据、资料等信息。如果客户的账户出现暂停、中断、中止或终止等情形,总台有权立即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该等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任何时候,总台均无义务向客户提供、返还、退回、找回该等信息。
        3.8 象舞广告营销平台仅提供本平台展示的相关服务,除此之外与服务有关的设备费用(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网费)均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客户承诺并保证(1)客户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2)客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有权利和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协议;(4)客户提交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身份资质、经营资质、授权文件等)真实、完整、合法、有效;(5)客户支付广告费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4.2 客户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设置或委托第三方设置广告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素材上传、统计数据,投放、修改或下架广告等。
        4.3 客户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总台平台规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不违反诸如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诸如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等)、政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普遍的道德准则等。
        (2)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包括漫画形象)、标识或作品等任何权益的,或声称与他人存在任何合作关系的,均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
        (3)广告涉及的品牌、性能、质量、价格、允诺等全部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且与实际相符,若含有赠送、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虚拟物、实物、折扣优惠等)等承诺的,应当保证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含有虚假的奖励、有奖销售、赠送等内容。
        (4)如因客户提供的广告物料等信息引发任何争议、纠纷、索赔或行政处罚,客户应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由此造成总台遭受损失(包括名誉损失、商业利润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的,客户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
        4.4 落地页内容应当与广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并且,落地页实际展示的内容与审核时递交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落地页应当安全、稳定,能够正常打开浏览。
        (2)投放期间,不得对落地页网站展示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比如将原本推广的普通产品变更为需要具备特殊经营资质方可经营的产品等,如有任何修改需要提前通知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并重新提交审核。
        (3)不得对广告设置定向跳转,比如根据地域、时间、ip等要素设置跳转等,使得落地页与广告审核时的链接不一致等。
        (4)不得通过对落地页设置恶意代码、病毒等任何方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或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的其他情形。
        如出现上述情况的,总台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相应广告的发布或展示。
        4.5 客户应当依法合理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不得实施任何危害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安全或损害平台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服务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2)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病毒、木马、恶意代码、钓鱼等方式,采取对网站、服务器进行恶意扫描、非法侵入系统、非法获取数据等。
        (3)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运营或妨碍他人对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使用,或者制作、传播实施前述目的的方法等。
        (4)仿冒或使用仿冒的象舞广告营销平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仿冒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广告形式),使用户发生误解或混淆。
        (5)危害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安全或损害平台权益的其他行为。
        4.6 总台始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平台中总台自行发布或第三方在本平台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短视频、GIF动图等类型的信息、资讯及商标、形象等特殊标识等)进行商业性使用和访问,包括但不限于:(1)改编、编辑、整理、编排本平台中的内容在本平台以外的平台、渠道展示;(2)复制(包括但不限于截屏、自动抓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访问;(3)其他非法获取或使用本平台中内容的行为。
        4.7 因广告、推广对象等产生任何纠纷和争议的,应由客户自行独立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客户以自己名义出面,与第三方协商、应诉或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查等,并承担所有费用、赔偿损失等。
        如因客户违反本协议或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处理用户投诉、用户索赔、权利人索赔、行政处罚等支付的费用,以及被没收的广告费等),客户应予以赔偿并配合处理,客户不得以广告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投放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5.1 总台负责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并提供与总台广告服务有关的技术支持。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总台及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不时调整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及其具体服务,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及其具体服务名称、功能、域名的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2 总台有权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及广告物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客户理解并同意,总台审核仅为形式审核且该审核为总台的权利而非义务,总台审核不代表总台有义务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任何承诺或担保。总台行使审核的权利及审核确认并不表示减轻客户对经营资质、广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不利后果仍由客户自行承担。
        5.3 总台有权选择以电子邮件、短信、站内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不时向您发送与总台广告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服务、广告、推广信息等。
        5.4 总台有权根据单方运营安排随时调整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特定服务、对某项服务进行升级、调整某项服务的功能或整合某些服务等。客户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
        5.5 如客户受到主管部门调查或被第三方投诉,总台有权将纠纷、争议中相关方的主体资料、投诉内容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资质证照等)提供给相关方或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若甲方受到主管部门调查或第三方投诉,客户应在3个自然日内妥善处理,否则,总台有权在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为维护投诉方合法权益,自主决定先行垫付费用用于处理纠纷及赔偿损失,总台有权在客户总台平台账户内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或另行向客户追偿。
        5.6 如广告受到主管机关调查或被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权利人等,下同)投诉,或者客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总台有权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自行独立判断,以认定客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若总台经过判断认为客户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等)的,总台有权随时单方对客户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停止涉嫌违规广告的投放,无论该广告是否已经上线。
        (2)要求客户对广告进行修改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或更正违约行为。
        (3)对客户提交的全部广告予以下线,永久或暂时封停客户账户。
        (4)限制客户使用总台广告服务,暂停客户提交的全部内容的审核工作。
        (5)对客户罚款、扣除保证金,或扣除客户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剩余款项,或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等额现金。相关费用可用于赔偿用户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等因客户行为导致的损失(如行政罚款、权利人索赔、用户赔偿,以及被没收的广告费等)。
        (6)暂停或终止返点等优惠的发放(无论是否已经产生)以及收回已经发放的返点等优惠的等处罚,相关费用可直接从客户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中扣除(如果返点已经消耗的,则总台有权按照等值现金在客户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内直接抵扣),或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等额现金。
        (7)扣除客户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全部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剩余款项不足以赔偿总台损失的,客户应予补足)。
        (8)封停账户,终止本协议,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等,同时,可以禁止客户再次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服务。
        (9)其他依据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采取的措施。
        总台依据本协议约定对客户采取措施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等一概由客户自行负责,若因此给客户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数据清空、投放计划未能完成、剩余预付款作为违约金而归总台所有等)的,客户应自行承担;造成总台或他人损失的,客户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5.7 为向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以及不断提高总台广告服务水平,总台有权对客户使用总台广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视率等)进行整理、分析,并将前述整理、分析结果用于总台广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供后续向客户提供持续的、更优质的服务、依据信息进行行业分析和用户调研或向相关用户提供更加合适的广告等。
        5.8 为保护客户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账户的安全,总台有权对超过一定期限未有操作的账户进行暂时冻结,如果客户需要重新启用被暂时冻结的账户,客户需要再次根据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激活该账户。
        
        六、费用结算
        6.1 广告费
        (1)广告费以人民币计算。总台广告服务采用全额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客户需提前支付广告方案约定的广告费,否则,会影响广告的投放。
        (2)电视广告的投放次数、时间等数据,新媒体广告的投放时间、点击量数据等与使用总台广告服务有关的任何数据均以总台后台统计数据为准。
        6.2 发票
        (1)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在收到客户付款后,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具发票;发票面额为客户向平台方支付的现金总额。
        (2)发票不可重复开具,因客户递交材料错误造成的发票抬头、邮寄地址等信息错误,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3)客户申请被审核通过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将在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完成发票开具;相关发票一经发送至客户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总台已经完成了发票开具义务。
        (4)总台仅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总台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开具发票。
        
        七、返点政策
        7.1 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独立自主制定或调整各类返点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返点政策的种类、计算、适用、发放、罚没规则等),具体返点政策的制定及调整以总台通知内容为准,且各方据此执行。返点政策一经通知即对客户产生约束力,客户应当予以遵守。
        7.2 若客户逾期付款或有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总台有权暂停或终止返点政策的执行或依照返点政策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总台有权收回已经发放的返点(如果返点已经消耗的,则总台有权按照等值现金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等额现金)。
        
        八、保密
        8.1 双方为了本协议之目的,已经或将会提供或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由协议一方持有的与其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非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投诉处理方案、违规处理方案、诉讼情况等)、资讯、数据、资料。其中,披露信息的一方为“披露方”,而接受信息的一方为“接收方”。
        8.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可为其自身业务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双方应保证本方雇员履行上述义务。
        8.3 保密信息不包含下列任何信息:
        (1)在披露时已经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2)在披露后,非因可归责于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3)接收方不承担保密义务而从拥有正当权限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4)由接收方在没有参考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5)由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收方可以进一步披露的信息,但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中规定的范畴。
        8.4 接收方不会因为在遵守本条的规定下进行的披露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一方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需向其员工、关联方及其员工或专业顾问等进行的信息披露。
        (2)因客户使用的服务的产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支付等功能)或该服务本身依据法律法规等的要求,需要向服务提供方提供相关主体必要信息的。
        (3)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指令或要求,接收方必须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但是,接收方应在可行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及时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应尽合理努力协助披露方寻求救济措施。如披露方未能获取救济措施,则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仅提供被要求披露的那一部分保密信息。
        8.5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撤销而失效。
        
        九、不可抗力及免责
        9.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示有效证明。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9.2 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总台的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正常运营之情形: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未能依约履行协议。
        (3)基础运营商或主管部门故障、调整导致之影响。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服务调整等。
        (5)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颁布、调整、变更等导致的。
        (6)由于客户或子客(广告代理公司的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导致的。
        (7)其它非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过错造成的原因等。
        
        十、协议终止
        10.1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总台有权立即单方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的服务: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客户注销、破产、解散等。
        (3)服务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约或任意一方依约终止协议。
        (4)因不可抗力影响,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已无履行的必要。
        (5)客户提供的注册资料虚假或与注册时信息不一致又未能提供合理证明。
        (6)客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
        (7)按照法律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要求。
        (8)出于安全的原因或其他必要的情形。
        10.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客户均应妥善保障子客(广告代理公司的客户)合法权益,否则,总台有权视情形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向子客提供服务,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方直接管理、重新为该子客指定服务商等。
        10.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0.4 总台有权根据自身运营安排对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亦有权中断、暂停、中止或终止服务。对于因服务暂停、中断、终止而导致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总台无义务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条款
        11.1 客户同意在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时维护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其他用户利益。如因客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而给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客户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11.2 总台发现或收到第三方举报客户上传至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的内容违反本协议的,总台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暂停或终止服务、限制、冻结或终止账户使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12.2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一切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2.3 若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附则
        13.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与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相关的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象舞广告营销平台规则。上述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客户在使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服务时,应予遵守。
        13.2 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自客户在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后生效,双方均认可其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其余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他仍然有效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象舞广告营销平台